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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換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申請簽注延期

  •        為方便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內地逗留簽注在澳門就業人員的隨行親屬、就學的內地居民以及在澳門工作的勞務人員,在其"逗留"簽注的有效期間內,可以在澳門換領(含遺失補領或損壞換領,下同)《往來港澳通行證》或申請內地逗留簽注延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澳門中國旅行社在澳門受理以上人士的申請服務。

    一、申請條件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門就學的內地居民、在澳門從事勞務的內地居民如在簽注期滿前不能完成學習課程,需繼續留澳學習的或在澳就業人員親屬申請逗留簽注,可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

     

    二、申請材料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門從事勞務及就學的內地居民,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

    A.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門從事勞務的內地居民,如簽注期滿需繼續留澳工作的,可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

       受理申請須面見申請人,並按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交驗的各項證件須交驗原件並附複印件一份(以A4紙複印)

    1.提交完整填寫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1份,請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以正楷書寫

    2.交驗在有效期內具有18位數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原件或內地戶口本原件;

    3.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內地簽發的最新一次的逗留簽注;

    4.澳門經濟財政司(或勞工事務局)或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5.澳門就業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需証明用途)

    6.須提供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拍攝要求的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兩張及該相片有效期內的證件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7.如遺失或損毀《往來港澳通行證》,需另出具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廳的《遺失證件及報到通知書》(損毀的需註明損毀)

    8.因證件遺失、損毀等申請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新的簽注期與原逗留簽注期相同的,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確認內地居民在澳就業身份証明》;

    9.申請換領或補領(含損毀或電子芯片失效換領)通行證,還須提交如下對應申請材料:

    9.1.指紋採集。首次申請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年齡滿16週歲或以上人士需要統一採集指紋;對未滿16周歲的,根據監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採集指紋

    9.2.選擇使用港澳地區自助查驗通道通關的申請人,須簽署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內的使用港澳自助查驗通道聲明

    10.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港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注意事項:

    1.辦理赴港簽注、換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或逗留簽注不能同期辦理;

    2.經勞務公司辦理赴澳就業的內地居民,須由勞務公司代為申請

    3.如遺失損坏《往來港澳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提供相關複印件

    4.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港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5.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6.以上遞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必需用A4紙單面複印證件原件,持卡式證件的,需複印證件的正反面

     

    B.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門就學的內地居民,如在簽注期滿前不能完成學習課程,需繼續留澳學習的,可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

       受理申請須面見申請人,並按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交驗的各項證件須交驗原件並附複印件一份(以A4紙複印)

    1.提交完整填寫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1份,請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以正楷書寫。

    2.交驗在有效期內具有18位數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原件或內地戶口本原件;

    3.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內地簽發的最新一次的逗留簽注;

    4.須提供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拍攝要求的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兩張及該相片有效期內的證件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5.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 3個月內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在學証明》或《補辦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在學証明》(適用換發或補發通行証)

    6.如遺失或損毀《往來港澳通行證》,需另出具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廳的《遺失證件及報到通知書》(損毀的需註明損毀)

    7.申請換領或補領(含損毀或電子芯片失效換領)通行證,還須提交如下對應申請材料:

    7.1.指紋採集。首次申請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年齡滿16週歲或以上人士需要統一採集指紋;對未滿16周歲的,根據監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採集指紋。

    7.2.選擇使用港澳地區自助查驗通道通關的申請人,須簽署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內的使用港澳自助查驗通道聲明。

    8.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港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注意事項:

    1.辦理赴港簽注、換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簽注不能同時辦理;

    2.如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提供相關複印件

    3.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港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4.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5.以上遞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必需用A4紙單面複印證件原件,持卡式證件的,需複印證件的正反面。

     

    C.在澳就業人員親屬申請逗留簽注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就業人員親屬,如在簽注期滿前,需繼續留澳的,可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

       受理申請須面見申請人,並按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交驗的各項證件須交驗原件並附複印件一份(以A4紙複印)

    1.提交完整填寫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1份,請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以正楷書寫。

    2.交驗在有效期內具有18位數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原件或內地戶口本原件;

    3.須提供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拍攝要求的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兩張及該相片有效期內的證件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4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內地簽發的最新一次的逗留簽注;

    5.提交澳門入境事務廰續期批准通知書(需收原件);

    6.交驗申請与澳就業人員親屬的關係証明;

    7.澳就業人員的外國護照(適用澳就業人員為外籍人員)

    8.澳就業人員的國內身份証或《往來港澳通行証》的逗留"D"簽注及資料頁;

    9.澳就業人員的外地雇員身份認別證(藍卡)或外地雇員身份認別證收據。

     

    三、辦證時限

    以下工作天不含受理當周六、周日、澳門公眾假期及內地公眾假期。

    1.換領、補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需時10個工作天。

    2.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簽注,需時7個工作天。

    3.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三個月一次或二次赴港簽注,需時3個工作天。

     

    四、收費標準

    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分為有效期10年和有效期5年兩種。有效期10年的通行證發給年齡滿18周歲或以上人士使用;有效期5年的通行證發給年齡未滿16周歲的人士使用。

    項           目

    港幣

    澳門元

    1年以內(含1年)簽注

    簽  注

    165元

    170.2元

    簽注及換證

    270元

    278.6元

    1-2年以內(含2年)簽注

    簽  注

    220元

    227元

    簽注及換證

    320元

    330.1元

    2-3年以內(含3年)簽注

    簽  注

    320元

    330.1元

    簽注及換證

    420元

    433.3元

    3月一次赴港簽注

    簽注

    100元

    103.2元

    3月二次赴港簽注

    簽注

    160元

    165.1元

    注意事項:

    如因申請人內地個人資料未作更新或重複遞交申請而遭退辦的,退款時我中心需扣減服務費用;如申請人取消已受理送簽的申請或身份類別變更,所收費用概不退回。

     


    五、領取證件

    1.申請人按指定時間憑領證回執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原辦證門市領取新證或簽注,持有舊證者在領取新證時須交回註銷(註銷後退還給申請人)。

    2.按規定,不能委託領取通行證的,須申請親身領取。如有特殊原因需委託領取通行證的,受託人須提交申請人的《領取證件回執》原件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提交複印件1份(用一張A4紙把上述文件合併複印),申請人需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提出委託領取通行證(要注意:由於通行證要交給我社代為保管,期間申請人暫無法使用該證件)。

    3.取證時無法交回原證註銷的,須提供警署報案證明和聲明書,遞函送發證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發證。

    注意事項

    1.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2.辦理赴港簽注換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簽注不能同時辦理。

    3.如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提供相關複印件。

    4.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5.持證人在使用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彎折、刮擦、浸水或接觸高熱、強光、強磁場環境。

    6.照片應完全符合規定,否則,可能因照片原因而延誤取證時間。

    7.澳門中旅社為委託代理機構,有關的辦證規定、收費標準等均按發證機關的規定執行。

     

     

澳門就學或就並業的內地居民,赴香港從事各項交流活動,可申請赴港簽注

  •        澳門就學或就並業的內地居民,赴香港從事各項交流活動,可申請赴港簽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澳門中國旅行社在澳門受理以上人士的申請服務。

    一、申請條件

           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門就學或就並業的內地居民,赴香港從事各項交流活動,可申請一次有效或兩次有效(進入截止期限為3個月,停留期限14天)赴香港簽注。

    二、申請材料

     A.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門就學或就並業的內地居民,赴香港從事各項交流活動,可申請一次有效或兩次有效(進入截止期限為3個月,停留期限14天)赴香港簽注。

        受理申請須面見申請人,並按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交驗的各項證件須交驗原件並附複印件一份(以A4紙複印) 

    1.提交完整填寫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1份,請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以正楷書寫。

    2.交驗在有效期內具有18位數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原件或內地戶口本原件;

    3.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內地簽發的最新一次的逗留簽注;

    4.須提供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拍攝要求的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兩張及該相片有效期內的證件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注意事項:

    1.辦理赴港簽注換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簽注不能同時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少120天才可辦理

    2.如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提供相關複印件

    3.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港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4.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5.以上遞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必需用A4紙單面複印證件原件,持卡式證件的,需複印證件的正反面

     

    B.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門就學或就業的內地居民,赴香港從事各項交流活動,可申請三個月多次有效(進入截止期限為3個月,停留期限14天)赴香港簽注。

       受理申請須面見申請人,並按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交驗的各項證件須交驗原件並附複印件一份(以A4紙複印)

    1.提交完整填寫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1份,請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以正楷書寫。

    2.交驗在有效期內具有18位數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原件或內地戶口本原件;

    3.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內地簽發的最新一次的逗留簽注;

    4.與申請事由相關的材料

    4.1 從事商務活動的,提交主管單位出具的赴香港從事商務活動的的証明函件,適用範圍原則上面向專業雇員中的經營管理人員;

    4.2工作會晤或業務交流的,提交主管單位出具的派出証明或香港邀請單位出具的証明函件,適用範圍原則上面向專業雇員;

    4.3 學術交流的,提交主管單的同意証明和香港學術機構邀請函或短期培訓的通知書,適用範圍原則上面向專業雇員和學生;

    4.4就醫探病的,提交本人或親屬在香港醫療機構就醫診斷証明,探病的還須提交親屬關係証明;

    4.5赴港訴訟的,提交仲裁、訴訟通知書等;

    4.6 處理產業的,提交產業狀況的相關資料和確須處理產業的証明材料;

    4.7 處理其他必要私人事務的,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証明材料;

    5.須提供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拍攝要求的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兩張及該相片有效期內的證件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注意事項:

    1.辦理赴港簽注換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簽注不能同時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少120天,才可辦理

    2.如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提供相關複印件

    3.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港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4.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5.以上遞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必需用A4紙單面複印證件原件,持卡式證件的,需複印證件的正反面

     

    三、辦證時限

    以下工作天不含受理當周六、周日、澳門公眾假期及內地公眾假期。

    1.換領、補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需時10個工作天。

    2.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簽注,需時7個工作天。

    3.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三個月一次或二次赴港簽注,需時3個工作天。


    四、收費標準

    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分為有效期10年和有效期5年兩種。有效期10年的通行證發給年齡滿18周歲或以上人士使用;有效期5年的通行證發給年齡未滿16周歲的人士使用。

    項           目

    港幣

    澳門元

    1年以內(含1年)簽注

    簽  注

    165元

    170.2元

    簽注及換證

    270元

    278.6元

    1-2年以內(含2年)簽注

    簽  注

    220元

    227元

    簽注及換證

    320元

    330.1元

    2-3年以內(含3年)簽注

    簽  注

    320元

    330.1元

    簽注及換證

    420元

    433.3元

    3月一次赴港簽注

    簽注

    100元

    103.2元

    3月二次赴港簽注

    簽注

    160元

    165.1元

    注意事項:

    如因申請人內地個人資料未作更新或重複遞交申請而遭退辦的,退款時我中心需扣減服務費用;如申請人取消已受理送簽的申請或身份類別變更,所收費用概不退回。

     

    五、領取證件

    1.申請人按指定時間憑領證回執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原辦證門市領取新證或簽注,持有舊證者在領取新證時須交回註銷(註銷後退還給申請人)。

    2.按規定,不能委託領取通行證的,須申請親身領取。如有特殊原因需委託領取通行證的,受託人須提交申請人的《領取證件回執》原件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提交複印件1份(用一張A4紙把上述文件合併複印),申請人需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提出委託領取通行證(要注意:由於通行證要交給我社代為保管,期間申請人暫無法使用該證件)。

    3.取證時無法交回原證註銷的,須提供警署報案證明和聲明書,遞函送發證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發證。

    注意事項

    1.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2.辦理赴港簽注換發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逗留簽注不能同時辦理。

    3.如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提供相關複印件。

    4.持用卡式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簽注延期或赴簽注的,須提交卡式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送發證機關刷寫新簽注。

    5.持證人在使用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彎折、刮擦、浸水或接觸高熱、強光、強磁場環境。

    6.照片應完全符合規定,否則,可能因照片原因而延誤取證時間。

    7.澳門中旅社為委託代理機構,有關的辦證規定、收費標準等均按發證機關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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