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在澳门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申请时限
(一)仅续办签注
申请人应当于澳门停留期(最近一次持探亲签注入境澳门时获批准的停留期,详见澳门逗留许可凭条)届满7个工作日前提交续办探亲签注申请。
(二)同步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同步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于上述停留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
三、申请主体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须本人向澳门中旅提交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或由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办理。
(二)随同申请
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探望配偶的兄弟姐妹、或配偶的(外)祖父母,必须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随同申请人必须与主申请人同时向同一受理部门提交申请。
四、签注种类
遵循“续办同类型签注”原则,具体对应关系及特殊情形如下:
(一)签注类型
签注种类持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续办三个月一次的探亲签注;持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续办三个月多次的探亲签注;持一年多次探亲签注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续办一年多次的探亲签注。
(二)关联换、补发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存在遗失、损毁或通行证有效期短于拟申请探亲签注有效期,可在续办签注时同步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续办探亲签注,应该提交对应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对应关系具体见下表。
所持签注 | 拟申请签注 | 对应探亲情形 |
三个月一次 | 三个月一次 | 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
三个月多次 | 三个月多次 | 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 |
一年多次 | 一年多次 | 60周岁(含)以上人员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与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
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续办探亲签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方式
1.線上預約申請
訪問澳門中旅社官網(www.cts.com.mo),選擇 “探親簽注續辦” 服務,填寫個人信息並預約辦理時間,按照預約日期,攜帶所需材料前往澳門中旅社辦證大廳辦理。
2.現場申請
攜帶全部所需材料前往澳門中旅社辦證大廳,現場取號後按工作人員指引提交申請。
七、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最近一次持探亲签注入境澳门时治安警察局发出的逗留许可凭条(如签注信息模糊不清晰,须提前登录12367小程序查询以备核验)。
2.申请人身份证明,年满16周岁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提交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同步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办证期间需往来内地的,可于制作签注前交证)。
4.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及照片回执,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
5.填写完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港澳地區)》。
(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档。
2.被探望亲属在澳门的身份及关系证明
(1)亲属在澳门定居的
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
(2)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
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逗留证或有效旅行证件(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3)亲属在澳门就业的
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就业证明及有效旅行证件(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4)亲属在澳门就学的
提交澳门高校在学证明书(3个月内)及有效旅行证件(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有效旅行证件包括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外国护照等。
(三)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1.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干部的配偶、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申请续办的,须提交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2.对3次及3次以上续办探亲签注的申请人,须提交在澳门长期探亲的亲属病历、残疾证明等证明、声明材料。
3.与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续办一年多次探亲签注的,还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与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提交附有《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即海牙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在澳门申请的探亲签注类型应当与原探亲签注类型一致,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与在内地提交申请的一致。如申请人因在澳门未随身携带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可交验复印件,供澳门中旅社核验。
八、办理时限
(一)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时限计算规则
所有业务的“工作日”计算均以受理时间为基准:
1.当天15:00(含15:00)前受理的申请,当日开始计算工作日;
2.当天15:00后受理的申请,翌日开始计算工作日;
3.周六日、澳门及内地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工作日。
辦理期間可不收證,刷寫簽注當天上午10:00前交證,下午17:00後可取證
九、收费与退费
(一)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 签注续期 | 换证及签注续期 |
三个月一次签注 | 港币120/澳门币123.8 | 港币220/澳门币227 |
三个月多次签注 | 港币290/澳门币299.2 | 港币390/澳门币402.3 |
一年多次签注 | 港币290/澳门币299.2 | 港币390/澳门币402.3 |
(二)退费说明
若申请人取消已受理的申请,或者在受理期间通过其他管道办理相同类型的探亲签注续办业务,服务费将不予退还,仅退还以下费用:
退费类别 | 签注续期退费 | 换证及签注续期退费 |
三个月一次签注 | 港币15/澳门币15.5 | 港币75/澳门币77.4 |
三个月多次签注 | 港币80/澳门币82.6 | 港币140/澳门币144.5 |
一年多次签注 | 港币80/澳门币82.6 | 港币140/澳门币144.5 |
十、证件领取
(一)领取时间与方式
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凭领取证件回执及身份证到澳门中旅社领取新证或签注。
(二)资料核对
领取证件后,请申请人认真核对证件上的个人资料,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若发现任何信息有误,请立即向工作人员反馈,以便及时处理。
(三)特殊情况领取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证件。法定监护人领取时,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申请人的受理回执,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档(如户口簿等),以便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并办理领取手续。
十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在获发新签注前,请随身携带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及受理回执;
(二)申请人在获发新签注后,仍应在澳门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停留期内出境并重新入境澳门以获得新的停留期;
(三)请自觉遵守往来澳门出入境管理规定以及澳门特区法律规定;
(四)持证人在使用通行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弯折、刮擦、浸水或接触高热、强光、强磁场环境。
十二、不予申请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无法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剩余停留期不足、申办探亲签注类型与原签注不符,以及频繁多次续办签注无法说明原因的,不予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