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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8周歲以上持証人身份資訊變更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 18周歲(含)以上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辦回鄉證時.所持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有效日期須在回鄉證辦證時限內方可受理;遺失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的不接受申請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手續);

2.4.目前持用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包括原證期滿失效,同時工作人員會即時收回);

2.5.申請人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個人資料(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適用於更改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性別的申請人);

2.6.外國旅行證件(如有);

2.7.恢復中國國籍證書和澳門特區護照(適用於曾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人);

2.8.審批部門審核時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一般來說,從受理申請到簽發證件,時限為12個工作日,10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澳門元402.3元或港幣390元;同時加收更改資料費用澳門103.2元 或港幣100元;

3.2.符合加急申請條件並申請加急辦理的,時限為6個工作日,加收急件費用澳門元185.7元或港幣180元;

3.3.曾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人、赴澳定居7年以上仍未能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人等情況,須向審批部門單獨報送紙質申請材料,此類證件不能辦理加急,取證時間另行通知,同時加收服務費澳門元206.3元或港幣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