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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8周歲以下損毀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 18周歲以下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 18周歲以下申請人必須由其合法監護人陪同至澳門中旅社證件服務中心提出辦證申請,並交驗關系證明文件和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

1.3.倘若合法監護人不能陪同申請人申請換發回鄉證(首次申請除外),申請人的合法監護人可委託親友陪同申請人提交申請。申請人按辦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合法監護人簽署的委託書或公證處委託證明、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受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申請人與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法定有效的出生證明文件或監護文件)和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4.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辦回鄉證時.所持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有效日期須在回鄉證辦證時限內方可受理;遺失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的不接受申請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手續);

2.5.目前持用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包括原證期滿失效,同時工作人員會即時收回);

2.6.外國旅行證件(如有);

2.7.恢復中國國籍證書和澳門特區護照(適用於曾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人);

2.8.申請人如有申請變更個人身份資訊,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適用於更改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性別的申請人);

2.9.審批部門審核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一般來說,從受理申請到簽發證件,時限為12個工作日,毀損換發5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澳門元538.4元或港幣520元;

3.2.符合加急申請條件並申請加急辦理的,時限為6個工作日,加收急件費用澳門元185.7元或港幣180元;

3.3.曾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人、赴澳定居7年以上仍未能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人等情況,須向審批部門單獨報送紙質申請材料,此類證件不能辦理加急,取證時間另行通知,同時加收服務費澳門元206.3元或港幣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