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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周歲以上到期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8周歲(含)以上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提交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辦回鄉證時.所持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有效日期須在回鄉證辦證時限內方可受理;遺失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的不接受申請換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手續);

2.4.如有效期超過6個月的新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換領時須提供書面解釋信及工作人員會即時收回舊証。

2.5.目前持用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包括原證期滿失效;如持本式《港澳同胞回鄉證》,須同時交驗澳門特區護照);

2.6.外國旅行證件(如有);

2.7.申請人如有申請變更個人身份資訊,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適用於更改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性別的申請人);

2.8.審批部門審核時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一般來說,從受理申請到簽發證件,時限為12個工作日,10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澳門元402.3元或港幣390元;

3.2.符合加急申請條件並申請加急辦理的,時限為6個工作日,加收急件費用澳門元185.7元或180元;

3.3.曾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人、赴澳門定居7年以上仍未能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人等情況,須向審批部門單獨報送紙質申請材料,此類證件不能辦理加急,取證時間另行通知,同時加收服務費港幣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