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含)以上,在澳門或海外國家出生的原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藉,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18周歲(含)以上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必須是本人到澳門中旅社證件業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提交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4.澳門特區護照;
2.5.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證書;
2.6.退籍證明(適用於按照國籍法相關規定需要退出原所在國國籍的申請人);
2.7.首次抵澳登記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所持用的旅行證件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前持用的外國旅行證件(如證件由原國籍國家收回的,須交驗原國籍國家發出的退出國籍證明及收繳護照證明);
2.8.申請人如有申請變更個人身份資訊,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適用於更改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性別的申請人);
2.9.審批部門審核時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費用
3.1.按審批部門規定,此類申請須向審批部門單獨報送紙質申請材料,經審批部門批準後方可受理,同時加收服務費港幣200元或澳門元206.3元。
3.2.10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港幣390元或澳門元402.3元,同時收取函件受理服務費澳門元206.4元或港幣200元。
4、溫馨提示
4.1.申請時須現場交驗上述申請材料原件,同時提交所有申請材料A4紙單面複印件1份;
4.2.交驗的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4.3.申請人目前容貌與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相片差異較大或澳門身份證明文件損壞的,請先更換澳門身份證明文件後辦理,以免申請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門公眾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