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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979年(含)以前從內地來澳門定居

    18周歲(含)以上,澳門出生,出生時已具有中國國籍或1979年(含)以前從內地來澳門定居,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18周歲(含)以上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必須是本人到澳門中旅社證件業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4.澳門特區護照;

2.5.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中文版的個人資料證明書需記載詳細的身份證換發記錄;

2.6.赴澳證件和內地戶籍部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適用於已經在內地定居,取得內地戶籍後又重返澳門定居的申請人);

2.7.外國旅行證件(如有);

2.8.審批部門審核時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從受理申請到簽發證件,時限為12個工作日,10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港幣390元或澳門元402.3元;

3.2.按有關規定須向審批部門單獨報送紙質申請材料,獲批后才能正式辦理。同時加收服務費港币200元或澳門元206.3元。

4、溫馨提示

4.1.申請時須現場交驗上述申請材料原件,同時提交所有申請材料A4紙單面複印件1份;

4.2.交驗的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4.3.申請人目前容貌與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相片差異較大或澳門身份證明文件損壞的,請先更換澳門身份證明文件後辦理,以免申請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門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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