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以下,香港出生或從香港來澳門定居,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18周歲以下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18周歲以下申請人必須由其合法監護人陪同至澳門中旅社證件業務中心提出辦證申請,並交驗關系證明文件和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申請人與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法定有效的出生證明文件或監護文件)和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4.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5.澳門特區護照;
2.6.首次抵澳門登記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所持用的旅行證件
具有中文姓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適用於11周歲(含)以上申請人;
具有中文姓名的多次有效回港證(適用於11周歲以下、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申請;
具有中文姓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特區護照(適用於11周歲以下、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
2.7.香港出生證明;
2.8.《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適用於曾在香港申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申請人,如證件遺失的須回香港辦理);
2.9.外國旅行證件(如有);
2.10.申請人如有個人申請變更身份資訊,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
2.11.審批部門審核時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一般來說,從受理申請到簽發證件,時限為12個工作日,5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港幣260元或澳門元268.2元;同時加收港幣200元或澳門元206.3元;如已領有香港發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如需更改為澳門發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需递涵申請,獲批后才正式辦理換領手續。
3.2.如已領有香港發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如需更改為澳門發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需递涵申請,獲批后才正式辦理換領手續。
4、溫馨提示
4.1.申請時須現場交驗上述申請材料原件,同時提交所有申請材料A4紙單面複印件1份;
4.2.交驗的澳門旅行證件(如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4.3.申請人目前容貌與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相片差異較大或澳門身份證明文件損壞的,請先更換澳門身份證明文件後辦理,以免申請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門公眾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