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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8周歲以上台灣出生或從台灣來澳門定居

    18周歲以上,台灣出生或從台灣來澳門定居,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 18周歲(含)以上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必須是本人到澳門中旅社證件業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申請人與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法定有效的出生證明文件或監護文件)和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4.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5.澳門特區護照;

2.6.首次抵澳登記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所持用的旅行證件;

2.7.台灣身份證;

2.8.台灣旅行證件;

2.9.台灣戶籍謄本;

2.10.外國旅行證件(如有);

2.1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如有;該《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申請人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時作廢處理);

2.12.申請人如有個人申請變更身份資訊,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

2.13.審批部門審核時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一般來說,從受理申請到簽發證件,時限為12個工作日,10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港幣390元或澳門元402.3元;如需取消台胞証收費港幣200元或澳門元206.3

4、溫馨提示

4.1.申請時須現場交驗上述申請材料原件,同時提交所有申請材料A4紙單面複印件1份;

4.2.交驗的澳門旅行證件(如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4.3.申請人目前容貌與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相片差異較大或澳門身份證明文件損壞的,請先更換澳門身份證明文件後辦理,以免申請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門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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