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以下,內地出生或從內地來澳門定居,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中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來澳門,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18周歲以下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18周歲以下申請人必須由其合法監護人陪同至澳門中旅社證件業務中心提出辦證申請,並交驗關系證明文件和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
2. 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申請人與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法定有效的出生證明文件或監護文件)和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5.澳門特區護照或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具有中國國籍的個人資料證明書;
2.6.首次登記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所持用的旅行證件;
2.7.換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時所持用的旅行證件;
2.8.內地戶籍部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需收原件)。
2.9.外國旅行證件(如有)。
2.10.申請人如有個人申請變更身份資訊,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
2.11.審批部門審核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按審批部門規定,此類申請須向審批部門單獨報送紙質申請材料,經審批部門批準後方可受理,同時收取函件受理服務費港幣200元。
3.2.從受理申請到簽發證件,時限為12個工作日,5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港幣260元或澳門元268.2元;
4、溫馨提示
4.1.申請時須現場交驗上述申請材料原件,同時提交所有申請材料A4紙單面複印件1份;
4.2.交驗的澳門旅行證件(如澳門特區護照和回港證等)有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4.3.申請人目前容貌與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相片差異較大或澳門身份證明文件損壞的,請先更換澳門身份證明文件後辦理,以免申請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門公眾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