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以下,在澳門或海外國家出生的原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首次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基本原則
1.1.18周歲以下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18周歲以下申請人必須由其合法監護人陪同至澳門中旅社證件業務中心提出辦證申請,並交驗關系證明文件和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材料
2.1.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1份;
2.2.符合審批部門制定的“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二張及該相片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數字相片採集回執》;
2.3.申請人與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法定有效的出生證明文件或監護文件)和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4.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5.澳門特區護照;
2.6.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證書;
2.7.首次抵澳登記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所持用的旅行證件或加入(恢復)中國國籍前持用的外國旅行證件; 如證件由原國籍國家收回的,須交驗原國籍國家發出的退出國籍證明和收繳護照證明;
2.8.退籍證明(適用於按照國籍法相關規定、需要退出原所在國國籍的申請人);
2.9.申請人如有個人申請變更身份資訊,須提交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簽發期6個月內)證明書;
2.10.審批部門審核時需要的其他文件。
3、受理時限和費用
3.1.按有關規定,此類申請須由向審批部門單獨報送紙質申請材料,經審批部門批準後方可受理發證,不能辦理加急,取證時間另行通知;
3.2.5年期《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收費港幣260元或澳門元268.2元,同時收取函件受理服務費港幣200元。
4、溫馨提示
4.1.申請時須現場交驗上述申請材料原件,同時提交所有申請材料A4紙單面複印件1份;
4.2.交驗的澳門旅行證件(如澳門特區護)有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4.3.申請人目前容貌與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相片差異較大或澳門身份證明文件損壞的,請先更換澳門身份證明文件後辦理,以免申請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門公眾假期。